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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姝仪、陈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姝仪,陈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45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姝仪,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丹,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姝仪、陈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12元退还给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