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正与武汉市江汉区缔美美美容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武汉市江汉区缔美美美容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124号原告:陈正,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缔美美美容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与友谊路交汇处崇安鑫城八栋1层1室。经营者:汤鹏鹏,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缔美美美容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陈正负担(已付)。审判员 余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圣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