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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朝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刑初41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朝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5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朝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朝明酒后无证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行驶至东峤镇加油站加油,后因其未带现金无法付款,加油站工作人员遂报警,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将其抓获,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被告人许朝明拒绝配合民警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验,被告人许朝明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4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1、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血管照片、车辆照片、工作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朝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49.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朝明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许朝明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及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本院判处过刑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六)、(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朝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应扣除九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伟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