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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广军与朱锋、陈忠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广军,朱锋,陈忠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51号原告:柳广军,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朱锋,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陈忠哲,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受理了原告柳广军诉被告朱锋、陈忠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开庭传票,无法查找到被告。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因此,本案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