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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谋华、许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谋华,许丽华,陈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林谋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许丽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谋华与被执行人许丽华、陈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许丽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路253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B区(原金洲南路东侧与亭头路南侧交叉处)单元、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路319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B区(原金洲南路东侧与亭头路南侧交叉处)B区地下室(含B1#-B24#楼)地下车位、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西侧华夏广场(香槟园)及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西侧鑫鑫名郡的房产,拍卖所得款共计人民币25486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林谋华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85000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应利息,经分配,申请执行人本次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361941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许丽华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及被执行人陈岳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越野客车已被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许丽华、陈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许丽华、陈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