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某、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54号申请人邹某,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戴小林,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系邹某之女。被执行人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自愿履行义务。是此,被执行人武汉胜益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2016)鄂0116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