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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15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提起公诉。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泽烽,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时为深圳市富立高电子科技公司股东)通过他人多次向深圳市大慧海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郑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判刑)借款人民币26万余元。因无钱归还欠款,徐某与郑某经商量,徐某以其所在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大慧海公司,郑某给予徐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用以抵扣欠款。当月,在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徐某先后二次安排富立高公司财务人员为深圳市大慧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9张,金额共计1671453.01元,税额共计284146.99元。2015年2月,郑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税务机关抵扣税款280776.05。2016年3月,深圳市大慧海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被抵扣税款。 本院意见 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2016)粤0306刑初49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