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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忠和诉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和,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和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华。申请执行人周忠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浏劳人仲字(2017)第42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等情况;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枨冲镇橙冲社区有厂房(权证号xxxx,抵押贷款260万元),另案正在处置;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