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杨梦遥、赵幸维、刘宇、赵德龙、肖爽、吴宝峰、吴连、赵玉波、姜国众、郭相胜、赵希福、钱得彩、孙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杨梦遥,赵德龙,肖爽,吴宝峰,吴连,赵玉波,姜国众,赵幸维,刘宇,郭相胜,赵希福,钱得彩,孙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江市友谊路果蔬建材批发市场二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晓冬,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梦遥,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德龙,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肖爽,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宝峰,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连,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玉波,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姜国众,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幸维,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宇,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郭相胜,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希福,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钱得彩,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晓华,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杨梦遥、赵幸维、刘宇、赵德龙、肖爽、吴宝峰、吴连、赵玉波、姜国众、郭相胜、赵希福、钱得彩、孙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按月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世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