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青华与被告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青华,廖余标,黄素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947号原告:魏青华,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廖余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黄素玲,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魏青华与被告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魏青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青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魏青华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广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