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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文庆与石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庆,石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庆。被执行人:石巍。申请执行人赵文庆与石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8,113.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巍有证劵信息,但有以下财产:个别银行卡中有几十块钱存款,车牌号为辽AD45**小轿车一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房屋一座,申请人对以上财产表示暂不申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卢洪超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