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488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赔偿款46916.69元、申请执行费604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