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艳、陈声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陈声成,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声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翔,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新区。上诉人陈艳因与被上诉人陈声成、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艳以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3497元,由陈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邱 翠书 记 员 张素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