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66号申请人李某某,男,2000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81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燕军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