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业贵申请执行王志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业贵,王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范业贵,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王志奎,女,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