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青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青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30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青,女,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X镇X村X组,现住芮城县X花园X号楼X单元X楼X户,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青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陶青在未办理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烟草的价格,从微信名为“顶级国烟商贸”处购买“芙蓉王”、“云烟”、“白沙”、“中华”等卷烟266条欲进行非法销售。其中108.6条卷烟被芮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扣;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扣押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陶某、李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青的供述;4.鉴定意见: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5.芮城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青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多次购进伪劣卷烟欲销售获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青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赵鸿 审判员张中让 人民陪审员 薛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