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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丘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丘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143号9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3758T。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丘云玉,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执行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与丘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查封丘云玉名下址于五缘湾西片区5号地块项目B楼1926单元的房产,申请���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已扣划丘云玉名下银行存款1099.34元,未发现丘云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信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48543元、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判���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