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子阳与刘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阳,刘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577号原告:刘子阳,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倩、虞丹东,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康,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子阳诉被告刘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子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子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代书记员 楼 慧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