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筠、张骞艺申请执行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筠,张骞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杨筠。申请执行人:张骞艺。法定代理人杨筠,系张骞艺之母。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湖滨路异龙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职务: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杨筠、张骞艺违约金人民币51259.7元,并协助杨筠、张���艺办理房屋相关产权登记。因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人杨筠、张骞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宝 宽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