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催20号申请人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琛,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