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朱银霞与高冰岩、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程倩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霞,高冰岩,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079号原告朱银霞,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高冰岩,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倩,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霞、高冰岩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程倩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霞、高冰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银霞、高冰岩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程 媛人民陪审员 胡义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