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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宝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宝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督5号申请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女,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邬宝康,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邬宝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8日发出(2017)鄂0105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邬宝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本案支付令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邬宝康,所以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0105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