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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张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361号原告:靳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隰县某镇某村村民,现住隰县某镇某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约46岁,汉族,蒲县某站职工,现住蒲县。被告:张某明,男,45岁,汉族,隰县某局职工,现住隰县某镇某小区。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进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