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张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361号原告:靳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隰县某镇某村村民,现住隰县某镇某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约46岁,汉族,蒲县某站职工,现住蒲县。被告:张某明,男,45岁,汉族,隰县某局职工,现住隰县某镇某小区。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进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