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谷良、杨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刘谷良,杨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2017)湘02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谷良,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安丰村。委托代理人:杨广,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立案、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接受标的物或款项,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高榕,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杨佩,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派出所金环社区东二环一段。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刘谷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5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错误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先立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包括该项下所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即不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抑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都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所提本案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理由于法无据。本案涉案工程属于不动产,且已实际施工,办理中不排除会涉及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执行拍卖等问题,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专属管辖制度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的制度,排除选择管辖和应诉管辖,故上诉人所提的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曦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恒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