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卫与翟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翟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卫,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翟永华,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丁卫与翟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永华的女儿刘芳娜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翟永华的女儿刘芳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的本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翟永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翟永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翟永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