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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峰与被告周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峰,周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868号原告:赵云峰,男,1934年9月16日出生,住虎林市杨岗镇。被告:周明,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水利局家属楼。原告赵云峰与被告周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赵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云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书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