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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向江林与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江林,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410号原告:向江林,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求、陈雅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郝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向江林与被告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江林和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21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91民初344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