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定州市清风店供销合作社与杨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清风店供销合作社,杨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3594号原告:定州市清风店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55273。法定代表人:帅中州,该合作社主任。被告:杨宁。原告定州市清风店供销合作社诉被告杨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清风店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