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与古县安安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古县安安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2386号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9门1702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古县安安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岳阳镇下冶村四羊滩。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伟,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县安安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4元,由原告湖北大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际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