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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4455号原告: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社小区华福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90283647。法定代表人:林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王斌斌,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琳琳,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欲与曾琳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爱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郑梦华书 记 员 陈志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