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秀霞、刘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霞,刘忠,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秀霞。申请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田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秀霞、刘忠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