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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罗业追缴违法所得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504号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罗业,男,公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罗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905元,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渝0153执1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先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