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建彬与周洪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彬,周洪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彬,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周洪如,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执行杨建彬与周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洪如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路四段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被多次查封,且设有抵押,本院不便处置。另调查了被执行人周洪如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