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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蒿得意与刘红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得意,刘红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555号原告:蒿得意,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红燕,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605843。负责人:李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杰,该公司员工。原告蒿得意与被告刘红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同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尹良东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