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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屠明伟与马小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明伟,马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屠明伟。被执行人:马小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马小琼、屠明伟共有的位于营山县景阳大道住房一套归屠明伟所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房屋产权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营山县景阳大道住房一套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给归屠明伟所有。二、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