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蔡丽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2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丽欢,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江红梅,广东诚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丽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丽欢及其辩护人江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蔡丽欢在其位于广州市小北路旧北园17号丽园食杂店内,以香港六合彩特码、平码等为赌博方式,收取他人的赌注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蔡丽欢抓获归案,当场从食杂店内缴获赌资人民币350元、笔记本及赌博投注单据一批。经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丽欢涉及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257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丽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邓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的赌资及被告人记录的单据、笔记本,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大同检字[2017]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蔡丽欢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蔡丽欢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蔡丽欢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丽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丽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50元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永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