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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毕跃双诉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跃双,杨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35号原告:毕跃双,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杨海龙,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跃双与被告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跃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毕跃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跃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毕跃双负担。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