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毕跃双诉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跃双,杨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35号原告:毕跃双,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杨海龙,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跃双与被告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跃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毕跃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跃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毕跃双负担。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