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华蓉与余泳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华蓉,余泳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财保47号申请人:朱华蓉,女,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被申请人:余泳震,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朱华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泳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19***84)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郫县郫筒镇房屋(权21***76)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华蓉与被申请人余泳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朱华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泳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房屋(权19***84),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朱华蓉所有的位于郫县郫筒镇房屋(权21***76),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朱华蓉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