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庆红与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红,廖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8335号原告:张庆红,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小红,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庆红与被告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小红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日,被告廖小红向原告张庆红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至今仍未归还。被告廖小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小红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张庆红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在张庆红处借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正)。借款人:廖小红2014年10月1日”。该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后原告对借款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提出诉称中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廖小红向原告张庆红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便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廖小红在使用借款后理当按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其至今仍未还清借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小红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庆红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廖小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廖小红负担,限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芯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