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梁龙、任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梁龙,任金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217号原告: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酒火路六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文静,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中,系该公司张掖区域销售经理。被告:梁龙,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任金兰,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梁龙之妻。原告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龙、任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截留的货款13105.3元,承担利息1132.2元,合计14237.5元;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720元以及因诉讼产生的住宿费、车辆加油费合计640元,以上共计20465.3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梁龙应聘为原告公司张掖销售区域业务员,负责配送原告公司产品。在销售期间,被告发货不开具凭证,截留货款,且与客户串通多打欠货数量,侵吞藏匿原告货物,致使原告价值13105.3元货物无法收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龙与被告任金兰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3日,原告公司招聘两被告为其张掖区域销售员,任职期间为原告公司派送牛奶。因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退还原告酒泉市好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