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6270张菊芳与刘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刘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270号原告:张菊芳,女,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靖江市。被告:刘宗福,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邵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芳与被告刘宗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