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游晓君,张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933号原告:李忠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游晓君,女,1967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剑平,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李忠文与被告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忠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忠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838元,由李忠文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芝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