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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吴彦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68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芃,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吴彦飞,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农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彦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彦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7.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9.8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923.56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3月18日,在商户尚建刚处垫付消费款21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2.46元,尚欠本金20997.54元拒不归还原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2、授权书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3、垫付宝欠款和交易明细表;4、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5、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吴彦飞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吴彦飞(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99666/晋忻州22000079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该垫付宝卡号对应的垫付宝账户、通过垫付宝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认可《垫付宝服务协议》等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等),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时,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吴彦飞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垫000099666/晋忻州22000079不可撤销担保函(LS10),同意用自有的车牌号为晋H381**的重型自卸货车抵押给原告。2017年3月18日,被告在其他垫付宝会员尚建刚处消费21000元,此款由原告垫付,依照约定被告应足额还清上述款项。现被告仅偿还原告本金2.46元,尚欠原告20997.54元本金及其逾期违约金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997.5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99.8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923.56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的请求,因为双方垫付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和利息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法定上限规定,故被告应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彦飞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997.54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7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吴彦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