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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李虎、王娟、王建宁、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王娟,王建宁,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民族大街以西、建设路以北,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娟,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王建宁,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上和城。被执行人李燕,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李虎、王娟、王建宁、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虎、王娟返还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306.41元;被执行人王建宁、李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6.32元由被执行人李虎、王娟负担。以上共计41722.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41722.73元;执行费526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