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威海博弈机电有限公司、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博弈机电有限公司,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博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春天花园-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21471-7)。法定代表人王艳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云艺路于家小区10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417249-8)。法定代表人梁传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博弈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远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5145.04元及案件受理费95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将约定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