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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赵国龙与王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龙,王立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640号原告:赵国龙(曾用名赵志龙),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王立峰,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赵国龙与王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国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国龙负担。审判员  唐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