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赵国龙与王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龙,王立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640号原告:赵国龙(曾用名赵志龙),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王立峰,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赵国龙与王立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国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国龙负担。审判员 唐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