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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晓玲、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玲,周建,周思海,齐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晓玲,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思海,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齐景秀,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许晓玲与周建、周思海、齐景秀(2017)浙1023执11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晓玲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周建已支付受理费3060元、执行费4400元、罚款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执11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丁 盛审 判 员  王才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