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晓玲、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玲,周建,周思海,齐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晓玲,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思海,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齐景秀,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许晓玲与周建、周思海、齐景秀(2017)浙1023执11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晓玲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周建已支付受理费3060元、执行费4400元、罚款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执11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丁 盛审 判 员 王才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