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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维亚与孙奇飞、孙锋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维亚,孙奇飞,孙锋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975号申请执行人邱维亚,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孙奇飞,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孙锋记,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邱维亚与被执行人孙奇飞、孙锋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陕0116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维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维亚于2017年1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准许并记录在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恢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欣鹏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