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平与崔孝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崔孝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074号原告:黄平,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崔孝元,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现住恩施市,原告黄平诉被告崔孝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自觉履行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平负担。审判员  黄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