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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靖海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靖海航,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2017年5月7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9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海航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21、被告人靖海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靖海航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紫荆花苑小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车库内的蓝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2、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靖海航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华达新城小区,将被害人李某21停放在2栋2单元楼道内的红色小刀电动车盗走。经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李某21的陈述,证人李某2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海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靖海航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靖海航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靖海航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靖海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靖海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25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1人民币147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更多数据: